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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《社会工作者、志愿者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(第二版)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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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《社会工作者、志愿者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(第二版)》的通知

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,广大社会工作者、志愿者积极响应党委、政府号召,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服务优势,为疫情防控作出了重大贡献。近期,国内多地出现散发病例,疫情防控形势严峻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、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,全面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,引导我省广大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依法、科学、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,现提出如下工作指引:


一、服从大局,依法有序参与联防联控

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要围绕疫情防控大局,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筹部署下,按照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,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,积极配合当地乡镇(街道)、社区和相关单位加强社区疫情防控,协助开展人员排查、信息登记、体温监测、疫情科普、物资发放等工作。协助做好重点人群疫情防控工作,发现疑似或患者密切接触人员,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部门报告,做好信息收集、信息沟通和日常工作记录,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、资料。


二、恪守专业,重点服务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

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要遵行社会工作专业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工作专业伦理,恪守职业道德。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摸排力度,重点关注低保对象、特困人员、残疾人、流浪乞讨人员、孤儿、农村留守儿童、困境儿童(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、监护缺失儿童等)、农村留守妇女以及空巢、留守、失能、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,加强对困难群众、特殊群体,包括因就地过年无法探望的老年人、儿童等的走访探访与服务保障,协助当地乡镇(街道)和村(居)落实国家有关政策、链接慈善资源,及时在物质上、心理上提供援助。在养老、救助、儿童福利等民政服务机构实行封闭管理期间,已在机构内开展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,要加强机构内服务对象心理疏导、情绪支持、精神慰藉、防护保障等服务,协助做好出入管理、防疫宣传等工作。积极为有需求的新冠肺炎确诊人员、无症状感染人员、密接人员、次密接人员及其家属等提供社会支持服务。


三、守护后方,关心关爱一线医护人员及家属

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要积极关心关爱一线医护人员及家属,协助解决一线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。对一线医护人员家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或有家庭困难的,积极开展接送就医、生活照料、课业辅导、物资代购等志愿服务。鼓励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、具有医务社会工作经验、熟悉医疗体系的资深社会工作者,持国家心理咨询师证书、具有丰富个案咨询和医务工作经验的志愿者,为一线医护人员提供心理干预和疏导、心理支持、心理健康评估等服务,穿上心理“防护服”。对同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城乡社区工作者、民政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,也要做好关心关爱工作。


四、强化宣传,提高公众科学防护意识和能力

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要密切关注政府官方平台,向周边群众广泛宣传疫情防控决策部署,做好政策措施解读,引导广大群众理性对待、科学预防,不传谣不信谣。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预防常识,普及不生吃、半生吃冷冻冰鲜食品,不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网购商品,不随意**弃使用过的口罩等疫情防护知识,提醒广大群众做好卫生防护,切实提高公众科学防护意识和能力。宣传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知识,预防和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,为有抑郁、焦虑、情绪低落等人员开展个案咨询,防范心理恐慌和焦虑情绪蔓延。


五、总结经验,进一步创新完善服务模式

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要在街道、社区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,总结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,深入探索“社工+志愿者”“线上+线下”的服务模式,适应常态化社区防控机制。鼓励社会工作、志愿服务开展合作,为疫情防控提供多样化、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服务。同时,倡导运用社区微信群、APP等信息化手段,灵活多样、因地制宜地开展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专业服务,严密细致做好疫情监测、排查、预警、防控、宣传等工作,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。


六、做好防护,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

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要学习掌握相关防护知识和救治措施,密切关注自身身体状况。认真做好个人和家庭防护,尽量不聚餐、不串门,减少人员流动。发挥模范引导作用,节假日期间非必要不离粤,带头践行防疫工作要求。在参与值守、排查、秩序引导等疫情防控服务时,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,切实做好自身防护,做到劳逸结合、量力而行。不提倡带病坚持工作,力所能及地为所在地社区提供所需的专业服务和志愿服务。